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鹿 軒
  醫院錯把肺結核當肺癌治,手術途中外科大夫快速病理報告錯誤導致手術範圍擴大,患者術後大出血死亡。
  4月21日,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,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21342元。目前,涉案醫院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。
   患者咳嗽、咳痰、少量出血
  醫院初步診斷疑似肺癌
  患者王先生是溫州龍灣人,48歲,生前在浙江某鋼業公司擔任對賬員一職。
  2012年9月13日,王先生因為咳嗽、咳痰、咯少量血10餘天前往溫州某醫院門診部就診。當天,王先生做了CT檢查。根據CT檢查提示:王先生左上肺空洞伴炎症,左肺門淋巴結顯示。
  過了4天,王先生便住進了該醫院胸外科。醫生在診斷報告上寫下“左肺癌?”,初步診斷王先生的癥狀疑似為肺癌。
  同年9月27日,王先生在該院接受左上肺癌根治手術。
  “做完手術後,他就一直說自己不舒服,然後一直冒冷汗,臉色蒼白。”王先生的妻子,胡女士稱,丈夫在當天下午4點15分左右就神志不清,面色蒼白,馬上告知了醫護人員。經搶救無效,王先生於當日晚上6點05分被宣告死亡。
  醫院給出的死亡診斷書上註明:左肺部部根治術後,心肺驟停。
  面對丈夫突然離世,妻子胡女士無法接受。她認為王先生手術後出現不適時,胸腔引渡瓶中血液明顯增加,而且液平面超過大半瓶。當時家屬大喊“救命”,護士進了病房之後僅關閉了止痛泵,並沒有做其他關註。
  丈夫去世後,胡女士認為醫院搶救措施不規範,病歷記載內容多處與實際情況不符合,多次和醫院交涉,要求醫院提供病理診斷書。
  直到同年10月11日,胡女士一方纔收到醫院的三份病理診斷書,診斷書上記載為“左上肺結核球。”這就是說,丈夫王先生患的是肺結核,不是肺癌,胡女士當即暈厥,她認為王先生的死和醫院的誤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,要求醫院方面賠償。
  雙方就賠償金額、責任大小無法協商一致,2013年,胡女士一家便將醫院告到了法院,索賠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57006元。
  經鑒定:問題出在手術中醫生獲取的快速病理報告與病理學報告不符
  案件審理過程中,胡女士向法院申請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。鹿城法院委托浙江省醫學會對醫院診治過程中,其醫療行為有無過錯,過錯與王先生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、責任程度進行鑒定。
  該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:醫方在手術前鑒別診斷考慮不全面,沒有採取鑒別診斷肺結核所需的其他常規檢查手段,存在過錯。
  手術中,外科醫生通過電話獲知快速病理報告為左肺癌,需肺癌根治手術,但是病理學冰凍診斷書面報告是在手術後次日發出,存在延誤,內容與電話報告不服,存在過錯,該過錯錯誤地引導了手術範圍的擴大,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係。
  手術後,王先生出現大出血,鑒定機構認為手術後大出血系嚴重的手術併發症,醫院方面對這一常見併發症的認識不足,對王先生病情疏於觀察,搶救過程中存在過錯。王先生有高血壓病史,術後血壓一度偏高,失血性休克在代償期不易作出判斷,一旦進入失代償期確實較難搶救成功。
  鑒定機構認為,醫院方面在對王先生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,過錯與王先生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,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。
  法院認為:醫院方負有提供安全服務的基本責任和義務
 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。王先生因病入住醫院治療,雙方之間建立和存在醫患治療及接受治療的權利義務關係。醫院方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,負有提供安全服務的基本責任和義務。經浙江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,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,且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,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。所以醫院方面據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  法院認定合理經濟損失、精神損害賠償合計為621342元,故而作出如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溫州:醫院錯把肺結核當成肺癌醫釀事故 死者家屬獲賠62餘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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